豬哥捏胸10秒鐘… 無罪?

男子蔡東林在內衣特賣會上「伸鹹豬手」,捏一名女客胸部被送法辦,彰化地院法官認為,蔡襲胸只有短短十秒,不構成強制猥褻罪,僅屬「意圖性騷擾」,因蔡襲胸時性騷擾防治法尚未施行,判決蔡東林無罪。

彰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慧瓊表示,以往性騷擾防治法還未施行前,院檢對這襲胸、摸臀的色狼,多以強制猥褻罪定罪,「檢方無法認同法院的判決觀點」,將在收到判決書後上訴。長期關心婦女權益的彰化縣議員葉麗娟表示,法官將這種行為判無罪,簡直就是姑息,且對好不容易鼓起勇氣、揭發犯罪的被害女性怎麼交代?

廿八歲的蔡東林前年十一月,參加曼黛瑪蓮公司舉辦的內衣特賣會時,被控涉嫌偷抓一名女客人胸部。被害人在檢警調查時說,當時人很多,她一直覺得有人伸手磨擦她胸部,本來以為是人多不小心碰到,後來人感覺到那人還捏她胸部,她回頭看到伸手的蔡東林,大罵「變態、色狼」,並請警衛報警。蔡東林辯稱,當天他是幫大嫂買內衣,要拿胸罩時不小心碰觸到這名女客人,前後只不小心碰觸到三次。

法官傳內衣專櫃服務員作證,服務人員指證,當天她曾到注意蔡東林在賣場遊蕩,到處看女顧客,沒有購物跡象。法官認為,蔡東林說幫大嫂代購內衣,與常情悖離,所辯選購內衣時,不小心碰觸到的說詞不足採信。 但蔡東林接觸到被害人胸部約十秒,時間很短,客觀上,不足以引起他人性慾,而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為「使人感到性羞恥,並引起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,…」,所以蔡東林所為不構成強制猥褻,僅屬「意圖性騷擾」因蔡東林對被害人性騷擾時,性騷擾防治法尚未施行,法律不溯既往,所以判處蔡無罪。


相關罰則

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:「意圖性騷擾,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前項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」

第224條(強制猥褻罪
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藥劑、催眠術或他法,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亦同。
這是前幾天出現的新聞,相信,看到這則新聞的人應該都很憤慨。

昨天聽桃子的節目,在廣播中大肆的批評法官的作為,開放call in的時候,一位彰化相關同業人員打進來平反。

片段的聽,有些專有名詞記不住,大致寫一下。

他提到並不是這位法官判他無罪,主要是法官認為檢察官所提的罪名並不符合這位先生所犯的罪,偏偏性騷擾防治法是在這幾年所實施的,不能溯及既往,法官認為應該提的罪名為意圖性騷擾,於是獲判無罪,希望檢察官再重新提起訴訟,這種法院與檢察官對犯罪的定義和認知的不同,很常發生,也就是所謂的院檢不同調。

再回頭看整篇文章,其實有提及原委,一般人看到關鍵字,"鹹豬手", "無罪",就開始批判起來。

bushmanwang 寫的 [刑事] 猥褻? 性騷擾? 
記者似乎意圖強調,為何行為人可以無罪? 以及為何輕判? 但是,問題的關鍵,應該在於「強制猥褻罪」與「意圖性騷擾罪」的區分!

有時候想一想,不要盡信新聞媒體所渲染的,誇大的新聞用詞。

當然,最該被噓的是那位性騷擾的人!!!!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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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myblu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